Board logo

标题: 原创红歌《错》遭网络歌手疯狂剽窃 [打印本页]

作者: 咻咻咻    时间: 2008-3-26 11:17     标题: 原创红歌《错》遭网络歌手疯狂剽窃

原创红歌《错》遭网络歌手疯狂剽窃

剽窃一事,古已有之。唐柳宗元在《辩文子》一文中就曾写道:“其深而类者少,窃取他书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就是说,古圣先贤的著作,早都被人窃过。
古人尚且如此,我辈自当发扬光大。近日,在网上广为流传,很受大众欢迎,由世纪博乐签约歌手陈德志作词、作曲并演唱的歌曲《错》被传遭剽窃。据悉,这首《错》正是该公司近期大力宣传的新歌,歌曲尚在宣传阶段即遭遇剽窃。剽窃疑似者名叫林正源,此人在中华演出网以原创作品类型发表了一首新歌《错》,其歌曲名称、演唱、编曲均与世纪博乐旗下歌手陈德志演唱的《错》如出一辙。
经与世纪博乐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后,证明林正源发表的这首新歌即是陈德志演唱的《错》。令人乍舌的是,林正源竟然未对原作作出任何改动即署名自己为词曲作者及演唱者,剽窃手段极其明显、粗糙。
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更准确的说法应是,剽窃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从林正源剽窃陈德志《错》这一案例来看,林原封不动地复制了他人作品,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此类事件也为人们做了一个很好的警示:法律才是保护原创作品最强的保护伞。
近年来娱乐圈抄袭,剽窃事件不断,在利益驱使下无数公司和个人走此“捷径”。在注重版权保护的今天,此类事件的频发不能不引发人们的思考。就像《草根年华》里所说的那样:“考试的抄袭无关紧要,至少没有侵害第三者利益,大不了把自己坑了,知识没学会,学费白交了,而剽窃他人作品,就是道德败坏,好比偷了别人的孩子,换了身衣服,愣让孩子随自己的姓。”
丢失了品质的这些人,总是剽窃着他人的故事,丢了自己的故事,在剽窃的故事里过着自己的生活。剽窃着属于他人的东西,丢了自己的尊严,拿他人的风采做嫁衣,用剽窃来的光彩遮掩着本身的污迹。
    看到美好的事物,每个人心中都有或多或少的占有欲望。但,古人说,剽窃即偷,偷必有泄,或当场被按住,或日后被揭发,早晚注定要败露。
作者: wondersky    时间: 2008-6-8 16:31

http://news.xinhuanet.com/audio/2007-12/12/content_7235401.htm
此处有听的!




欢迎光临 工程家园 (http://heubbs.com/) Powered by Discuz!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