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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日本游客踢人坠死被判12年 不服判决将上诉 [打印本页]

作者: adamqwe    时间: 2004-12-30 22:07     标题: 日本游客踢人坠死被判12年 不服判决将上诉

昨日上午9时,备受关注的“日本游客踢人坠死”案审理终结,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田代久登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田代久登表示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庭审中,被告人田代久登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及适用法律都未提出实质性的辩解意见。其辩护人马军认为:被告人田代久登与受害人没有矛盾,不具有伤害受害人的主观故意及行为,是在酒醉后的非正常状态下发生的特殊案件,故起诉书指控罪名不准确,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为属过失致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且情节较轻,没有主观恶性,并对死者亲属给予补偿的行动,请求法庭采纳其辩护意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田代久登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适用刑罚,给予从轻判处。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田代久登虽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应遵守中国法律。鉴于被告人田代久登犯罪后有筹措15万元人民币交至法院作为民事补偿备用,并交待犯罪事实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证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丽江中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是这样作出的


  据办案法官介绍,经法庭审理归纳,控辩双方在辩论阶段的观点分歧和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田代久登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从争议的两个罪名看,在刑法上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特征和共同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观方面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在主观方面,都不具备希望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在致人死亡后果上均属过失。两罪根本的区别在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有伤害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没有伤害的故意。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田代久登没有希望受害人“老沙”死亡的主观故意,踢中“老沙”两脚也不是受害人致死的直接原因。但是,被告人田代久登从事过建筑业,应当明知站在6米高的房顶瓦面上具有危险性,踢向“老沙”两脚会发生“老沙”从房顶摔下致伤或致死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田代久登喝酒之后攀上房顶并从房顶将受害人踢下致死的行为和后果,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代久登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代久登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观点和辩护理由与法庭审理查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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