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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dx 发表于 2008-1-8 20:30

万方数据遭遇著作权官司

六博士起诉万方数据

  王长乐博士的论文是《自主性德育论》,他在2000年完成博士论文时与某电子出版社签订了合同,可以由其收录博士论文文库。他诉称,万方数据公司擅自把他的博士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下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并出售给高校图书馆等用户,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则在其局域网内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的服务,万方数据公司侵犯了作者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和由于诉讼引发的各种费用。

  与王长乐博士有相同遭遇的还有黄祥有博士等5人,今年8月,他们先后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我的博士论文在很多局域网站被有偿使用。”黄祥有博士表示自己一头雾水,不知道他的博士论文《萌发中水稻胚和幼苗的热激蛋白生物合成与抗冷性研究》是如何被放到网站上的。后来,他通过调查发现,是万方数据公司擅自把他的博士论文收录进了学位论文数据库。他认为,他的博士论文涉及重要的科研成果,具有很大的学术价值,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公开并用于赚钱是对其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严重侵犯。

  前不久,在法庭上,万方数据公司没有否认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收录他们论文的事实,但也为自己的行为作了辩解。万方数据公司认为,它只是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制作者,并没有在自己经营的网站上向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的服务,向高校图书馆等用户出售学位论文数据库,也只是收取数据库开发成本,并无进行营利性商业活动,其制作学位论文数据库具有公益性质。同时辩解,它无力控制用户如何使用学位论文数据库,用户提供在线浏览或者下载的服务与其没有关系。它还称,万方数据公司在自己的网站上也刊发了声明,凡对所著论文加入学位论文数据库持异议者,可来函与万方数据公司联系,万方数据公司将视情况根据作者的要求将相关信息进行删除或作其他处理。

  法院对万方数据公司的辩解不予认可,认定了万方数据公司的侵权事实,并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在其出版和已销售的学位论文数据库中删除原告的论文,并赔偿6名原告5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据了解,万方数据公司是一家开发经营文献资源数据库的公司。自90年代末期开始开发制作学位论文数据库,现在共计收录博士、硕士论文超过百万篇,近年来已经向全国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外高校图书馆销售该数据库。但这家以光盘和网络为载体开发销售学位论文数据库的公司,并无国家出版许可,也没有取得一些学位论文著作权人的许可。据该公司网站上宣称,该数据库的文献来源于该公司的控股方———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另从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的网站上和有关方面了解到,该所只是国务院学位办授权收藏自然科学类博硕士学位论文的单位,并不具备收藏人文社科类学位论文的资格,也不具备公开出版和经营学位论文的权利和资质。

取证难困扰执法

  清华大学法律硕士导师、北京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孝霖教授是研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专家,他认为,作为国家部委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超越国家规定的权限,为侵权者提供其馆藏文献,造成严重的著作权侵害,难辞其咎。他说,学位论文数据库一类的知识产权侵权有其新的特点,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他认为,万方数据公司在自己网站上发表单方面声明,不能够免除侵权的责任。著作权使用的前提是许可,未经许可的使用就是侵权。法院的判决也说明了这一点。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网络维权与其他维权案件相比有相当大的难度,此案反映出来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值得立法和司法部门重视。 
代理律师段春梅感慨,最大的难题就是取证难。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新的法律问题,网络侵权案件中遍布技术问题,网络侵权行为采取的技术措施一般都很隐蔽,存在网络中的侵权作品一旦怀疑被发现就很容易被删除,被删除的作品往往不留痕迹。还有很多法律界限模糊不清,这就给维权带来非常大的障碍。

  具体到学位论文数据库侵权案件,段春梅律师说,取证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该数据库全部被安装在图书馆的局域网内,公网上看不到该数据库全文,去图书馆局域网取证时,要征得图书馆同意,图书馆负责人员和销售商都有合作关系,又存在使用侵权数据库的法律责任嫌疑,所以均不予以配合。二是有的数据库不能下载,只能浏览,或者下载后只能保存一两个月,保存证据必须使用技术手段,取证中的技术手段是否为法院认可,在司法上认识不一样。三是公证员隐蔽身份取证问题存在争议。公证人员以隐蔽身份进入局域网内取证的合法性在公证业界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很大争议,鉴于此,公证处一般不同意到局域网内以隐蔽身份的方法取证,这给本类案件的取证带来困难。四是诉前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鉴于私力取证的困难,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申请法院诉前或诉中采取证据保全,但现阶段下法院一般不支持此类申请。如果就此提起复议,那么侵权人有可能得到诉争信息,迅速删除侵权作品,让维权行动最终流产。

  对于此类新类型案件,由于法律规定模糊等客观因素,使得当事人维权风险和成本过大,最终的赔偿结果往往得不偿失。

警示重于赔偿

  我国首位知识产权法博士后、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徐家力教授认为,维权风险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鉴于网络侵权行为的隐蔽性,取证不全面或取证存在瑕疵,将致使维权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二是侵权人往往采取规避法律的手段,涉及有侵权问题的数据库使用方式,为维权诉讼设置很多法律难题,比如网站的域名所有人是个人、数据库的制造商和销售商分离等等。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而言,诉讼成本高是相对赔偿额来计算的。段春梅律师介绍说,在法院这次判决的6个案件中,个案的赔偿额在6000到12000元不等。每个案件的公证费是1000元,律师费是2000元,博士个人最终获得赔偿最少的只有3000元。就赔偿金额本身来讲,实在是不大的数目,然而业内人士认为,此案例的关键并不在于多少钱,这大概也是六位博士的共识。关键是它的警示作用,无论是哪个企业都没有权力利用别人的知识产权谋取私利。此案倒让更多的企业知晓,网上传播也存在知识产权的问题,如果不严加打压,任其发展,这种案例则将被放大。

  李孝霖教授认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要求损失赔偿方面也有很大难度。在本案中,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数据库为整体销售,一是数据库销售价格证据无从取得;二是无法确定一篇博士论文的违法所得。法院一般以稿酬来计算,且判赔的数额较低。

  徐家力教授认为,一个博士生要完成学业,必须在3到4年的时间内拿出一篇出色的博士论文。撰写博士论文的经历可以说是呕心沥血,其著作权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尊重。他建议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力度要加大,在赔偿中要考虑侵权情节,把惩罚性的赔偿考虑在其中。他认为,这也是有效制止侵权的措施之一。

高西 发表于 2008-1-9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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